| 商务部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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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22 14:19 文章来源:青海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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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网上商业数据的保护,规范网上交易行为,警惕与防范网上交易风险,促进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网上商业数据是指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以数字格式存在于互联网的商业信息,如企业财务与经营决策信息、客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网上商业数据的收集、整理、传输、使用和维护等活动。
二、保护网上商业数据应当遵循的原则涉及网上商业数据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合理谨慎的原则。
三、网上商业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一)在收集网上商业数据时,收集人应告知数据提供人以下内容:
1、收集人的真实身份;
2、收集数据的目的和用途;
3、潜在的数据分享者,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参与数据交易的第三方;
4、不提供数据可能产生的后果;
5、收集人保证所收集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
6、数据提供人的权利和义务;7、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二)数据提供人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数据以及提供数据的范围,有权要求收集人更正或删除已提供的数据。
(三)收集人不得任意修改或歪曲收集到的数据。
(四)网上商业数据的收集不得采用盗窃、欺诈、胁迫、非法访问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
四、网上商业数据的使用和维护
(一)网上商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提供人认可的使用目的、范围和用途。未经数据提供人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二)未经数据提供人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的数据公开或告知第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转让网上商业数据应当征得数据提供人的同意。
(四)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向境外转移网上商业数据的,应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各项规定。
(五)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对其合法取得的网上商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可将结果用于科研、商业等活动。统计分析人对经统计分析产生的数据享有合法权益。
(六)提供网上商业数据传输、存储、备份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要求,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网上商业数据的完整、安全。
(七)任何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网上商业数据的行为:
1、窃取网上商业数据;
2、恶意篡改网上商业数据;
3、冒充合法用户发送假冒商业信息;
4、攻击网上商业数据系统;
5、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6、其他破坏网上商业数据的不法行为。
联系人:张文科
电 话:0971-632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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